如题所述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渠道反映:
1、向同级检察院反映。
2、向本法院监察室反映。
3、向上级法院反映。
4、拨打12368热线留言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