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如题所述

(豫国土资发〔2010〕76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为支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矿产资源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一)建设项目压覆下列矿种矿产资源的不进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建设项目压覆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砂岩、砖瓦用石英砂、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地热、矿泉水、煤层气、天然气、石油等矿种矿产资源的,省国土资源厅不进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建设单位要在项目施工前与矿业权人协商解决压矿问题。

(二)自有矿区范围内的采选工程建设项目按不作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采矿权人在其矿区范围内建设的工业广场、选矿厂、露天开采工程等采选工程建设项目,不再编制压覆矿产资源核实评估报告。凭建设单位的申请、采矿证复印件或划定矿区范围复印件及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审查意见,由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储量处在用地会审时,按不作压覆矿产资源签署意见。

二、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

(一)建设项目压覆无矿业权矿产地要进行合理性审查

建设项目确需压覆无矿业权设置矿产地的,建设单位要编制技术论证报告,并提供两个以上(含两个)选址(线)方案,进行不可避免性论证及首选方案的最优性论证,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在压矿审批时尽量不压或少压覆矿产资源。

(二)为加快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问题的解决,签订补偿协议可分步进行

建设项目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可先签同意压覆的初步协议,进行拟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报告编制、评审、备案;在压矿批复之前,双方依据拟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签订具体补偿协议。

(三)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批复后必须及时办理相关登记、变更与预留保护范围手续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在压覆矿产资源批复三个月内,依法办理占用矿产资源登记手续,凭同意占用矿产资源登记意见领取压矿批复文件;矿业权人应在压覆矿产资源批复三个月内,依法办理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建设项目压矿批复之后,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更新管理数据系统,在新立、变更、延续矿业权时为建设项目留足安全保护范围。

三、建设工程扩建项目拟压覆矿产资源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建设项目在原用地范围外进行扩区(扩线、加宽改造)需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要按照新立建设项目的要求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二)对原建设项目用地批复时间在前,矿业权首次设立时间在后的,矿业权人要按《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无偿为原建设项目区留足保护范围。

(三)本通知下发之前,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已进行过建设用地审批,并已形成事实压覆矿产资源的,省国土资源厅不再进行压矿审批。

四、建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协商补偿机制

建设项目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对矿业权人被压覆矿区部分的矿业权价款及勘查、开采投入等进行适当补偿。

双方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中介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协调补偿的依据。

五、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的时效性

压矿批复后,建设单位调整用地范围的,视为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应重新履行压覆矿产资源批复手续。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解释权归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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