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冲跨年收入的账务处理

如题所述


红冲跨年收入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增值税(金额全部红字)
同时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发票开具错误,作废还是红冲
(一)发票作废的情况
TIPS1: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
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作废条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点: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TIPS2: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作废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及发票填开错误等原因,需要作废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作废已代开的发票.
作废代开发票需要提供已开具发票各联次、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税务机关当场作废并收回已开具发票,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启动退税基本流程.
TIPS3:以下两种发票无法作废
(一)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
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
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TIPS4:以下情况发票无法作废
(一)已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废.
(二)已抄税发票不能作废.
(三)跨月发票不能作废.
(四)发票联次不齐全的不能作废.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步骤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概括为三个步骤,具体操作要求如下:
第一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情形一:购买方申请开具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情形二:销售方申请开具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二步:税务机关接收校验信息表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此外,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第三步:销售方开具负数发票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需要注意的是,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红冲跨年收入的账务处理如上,因为红冲得是上一年的收入,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也有很多有不懂的地方,那就可以多参考本文的分录.要是财务在红冲发票的时候,发现自己还有不懂或是难以理解的地方,也可以直接跟网站会计老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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