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公安局王宝忠故意杀人一案:

一个杀人犯在逃期间,户口迁至黑龙江、山东户口漏报、注销、证据丢失(案发现场勘查图)、如果杀人犯不是在黑龙江被举报抓捕,山东临沂罗庄公安局永远抓不到的,最重要物证杀人犯使用枪支也被销毁、资助建砖厂的、其哥哥给用户口名字的、窝藏的、不是犯罪吗?其哥哥1965生,罗庄公安局改成1972生、人犯1971生(啥物倒着生)告了近10年,罗庄检察院回复罗庄公安局有错、不够成犯罪、谁敢相信?给杀人犯打交道能是好人吗?法院开庭时、法官劝被害人亲属公安证据不好,丢得丢、错的错让民事部分调解、被害人亲属要求应判部分判出来、法院为啥不给判、、、、、、杀人犯户口在逃期间能迁移、漏报、注销吗?综合以上公安局、法院种种迹象是在保护杀人法犯、、、杀人犯在黑龙江被抓、山东杀人犯的户口漏报、注销、证据丢得丢、销毁的销毁、您说这不是保护杀人犯这是干啥的??杀人犯在逃时(1995-2006)1999年杀人犯写信还要杀死孩子,杀人犯在黑龙江他怎知山东的事?谁告诉它的?被害人亲属以上这些要个明白不过份吧???案发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西办事处后黄土堰村
只要罗庄公安局能把杀人犯户口为啥漏报、注销、包庇、窝藏、资助建厂的、该弄清的弄清、该抓的抓、、、法院该判的判、、、谁还告、、、、、、、、、、

八字大门朝南开,有理无钱你莫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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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02
重大过错。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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