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学校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措施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学校是教育社会的重要园地,在这里学习的不仅仅是生活的知识,还是为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更好的为祖国、社会、家人做出自己的正能量。因此在学校保护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一、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存在的问题1、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学生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教师歧视差生,劝其退学,是对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的侵犯,实质上是变相开除学生,是违法的。2、不得侵犯未成年学生的休息娱乐权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0条对未成年学生的休息娱乐权做了规定,即“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3、保护未成年人的“心”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9条增加规定了心理健康辅导的内容,即“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4、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应急机制所谓要建立健全安全应急机制,就是指学校要依法做好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生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的应急处理制度,如预警机制、应急预案、快速反应机制、事后恢复机制等。从时间系列的角度分析,学校危机事件要遵循一个特定的进程,和其他事件一样从最初的发生发展到危机爆发、持续直至结束,有其自身的生命周期。危机管理通常是结合时间因素进行的,即根据危机自身的生命周期,将危机管理划分为不同的阶段,即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在危机的发生、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和策略。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规定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三、未成年人受学校保护方面(1)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有缺点和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歧视,应当耐心帮助教育。(2)学校应当保障青少年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青少年学生。(3)学校职员应当尊重青少年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及杜绝其他侮辱青少年人格尊严的行为。(4)学校应当为青少年提供良好的受教育的环境,不得使用危害青少年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教学设施,保障青少年的安全。希望上文的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存在的问题、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规定以及未成年人受学校保护方面的内容会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

未成年人朝气蓬勃、接受力强,又有敏感、脆弱之不足。让更多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受到良好的素质教育,有利于未成年人提高竞争力,迎接信息时代的挑战,而对减少其接触不良文化现象的影响、实现预防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颇有积极意义。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是受教育权。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以大篇的条文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给予保护。在《总则》的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特别是第三章“学校保护”这一块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义务教育法》则通篇都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规范。各地为积极推进这些法律的实施,也纷纷出台了相关的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有力的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以上就是我国一些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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