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一年后被告知违规

如题所述

公积金违规提取被发现了根据违规提取的不同情形,管理部会有不同的处理措施,具体如下:
      1、在申请提取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审核工作人员应立即终止业务办理,并做出以下处理:
      (1)书面通报缴存单位;
      (2)对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追缴违规提取金额,按照相关规定记入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
      (3)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也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2、已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但网签后退房的,提取人应自退房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致电12329或到管理部以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办理终止该套房屋的提取手续,并将购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部退回。管理中心采取定期联网核查的方式,发现自退房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办理的:
      (1)将自动终止提取,并通知提取人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人拒不办理的,记入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
      3、单位协助个人办理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
      (1)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按照相关规定记入单位、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并对外公布;
      (2)管理中心不再受理违规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系统中办理单位开户、缴存、提取业务,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违法骗提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记入单位、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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