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台市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对非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迁入我市,并完成整体迁移手续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
培育库入库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烟台市注册且成立满一年,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支撑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且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通过当年度科技部评价系统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占比不低于10%,且不低于5人。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Ⅰ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件;Ⅱ类知识产权不少于4件。
(四)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六)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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