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在家怎么办理离婚

如题所述

一方不在家办理离婚的方法如下:
1. 国外一方可以委托国内亲属、朋友或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填写授权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后,在国内法院起诉离婚。
2. 国内一方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状中应说明双方已就离婚问题进行了基本协商。
3. 法院开庭后,双方代理人可以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或依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4. 若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国内一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国外一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哪一方起诉,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离婚程序的基本要求:
1、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2、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场,不能由一方代表另一方提出申请;
3、双方当事人必须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必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明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宜;
5、双方当事人必须表明真实意愿,不存在胁迫或欺诈情况。
综上所述,当一方不在国内时,离婚可通过国外一方委托代理人在国内提起诉讼、国内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代理人在法院调解或制作判决书,以及无法调解时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确保了跨境夫妻离婚诉讼的可行性和法律程序的完整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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