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办法

如题所述

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办法如下:
1、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2、存在危害或重大安全隐患的无照经营行为,没收相关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并处罚款;若危害人体健康、威胁公共安全或破坏环境资源,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无照经营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无证经营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无证无照经营的监管机制:
1、监管部门职责:负责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进行查处;
2、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通过举报电话或平台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举报;
3、联合执法:多个监管部门如工商、市场监督、公安等联合开展执法行动;
4、信息共享:各监管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查处效率;
5、法律法规更新:定期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威慑力;
6、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和公共活动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法律后果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综上所述,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办法包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对存在安全隐患或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没收相关物品并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将面临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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