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死亡,配偶户口不在同一村组,而属实事婚姻,土地还能续承吗

如题所述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同时涉及婚姻法、继承、土地承包、户口等好几个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也就是我国现行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凡是没有等级结婚的,都不是合法夫妻,婚姻关系无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也就是说,无效婚姻自一开始就是合法夫妻,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所以,如果双方的婚姻关系开始于1994年2月1日前,或许还能主张事实婚姻,此后的,就无法主张事实婚姻了。

如果是合法夫妻,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因此,继承人对在土地承包期限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继承的权利。

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也就是说,农村的土地承包是要在村集体内部进行承包,一般是不能承包给不具备本村户口的人员。

但是可以比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来处理: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因此,对于本案,首先要搞明白是否属于事实婚姻,其次,确定好配偶的继承权是否有效,最后,如果以上都没有问题,看能否将户口迁移至本村,然后名正言顺地继承户主土地承包权,如果无法迁移至本村导致无法继承土地承包权的,可以要求发包方给予一定的补偿。

如果要起诉,建议聘请专业律师。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11-12

    首先要确地,土地是不是个人财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按每人所分得的土地属于国家财产,不属于个人财产。以宪法规定,农村土地是集体土地,个人只有使用权,另外规定个人不得以各种名义非法变相转让买卖。《宪法》第10条第2款也确认“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土地是不会属于公民所有,但是土地上的权力可以作为财产的一种方式存在。

    继承的意思是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以你可以继承其死者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有人以其他名义侵害你的继承权,你可以到相关部门申请协调。

第2个回答  2016-07-11
有结婚证才行哈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