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的咸猪手算不算犯法,有什么后果

如题所述

咸猪手的行为属于猥亵,构成犯法,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指性交以外的淫秽性的下流行为。

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满足其变态性欲,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鸡奸等等。相关罪名有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即使未成年人自愿,也可视为猥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

一对一辅导的老师,10余次对初二女生伸出魔爪,最后一次,女孩刚刚过了14周岁的生日。

今年9月25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的这起强制猥亵、猥亵儿童案二审的案件庭审中,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员义正言辞地说:“我要再次重申,这个案件的审理意义,已经超出了案件事实、情节与法律适用的本身。

对这个案件的认定与量刑,还应从人文的角度,体现与结合社会公众的预期、心理感受的程度和社会公德的养成,从更高更宽泛的角度去审视。”

这位将个案审理提高到公众感受社会公德高度的检察员,正是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陈海鹰检察长。

11月6日,杭州市中院依法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

检察长为什么亲自抗诉这起案件?昨天,陈海鹰讲述了这个抗诉案子背后的始末。

一对一辅导,男老师多次伸出魔爪

去年,“那件事情”发生时小芳(化名)正在读初二,父母给小芳找了一对一辅导老师,每次都是小芳去老师家补课。

没想到人到中年、看上去笑眯眯蛮和气的男“老师”郭某不是个好东西。从去年12月开始补课,一直到今年1月,郭某对小芳动手动脚10余次。其中,今年1月27日最后一次猥亵行为实施时,小芳刚刚过了14周岁生日。

今年4月23日,郭某被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猥亵未满14周岁的儿童直至满14周岁,应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但是,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依法提出抗诉。

女孩刚过14周岁生日,这是关键点

一审法院判决仅以猥亵儿童罪定罪,也就是说定了郭某一个罪。一审法院认为郭某猥亵小芳十余次,就是算“多次”。

但是检察机关不这么认为。陈海鹰亲自挂帅,带领未成年人检察部办案人员办理该案。

关于抗诉理由,陈海鹰这么跟钱江晚报记者说:“注意到吗,郭某最后一次猥亵小芳,小芳刚过14周岁生日,也就是郭某的猥亵行为时间持续跨越了被害人14周岁前后两个时间节点。而在法律上,14周岁是个很重要的节点。”

根据法律规定,14周岁前,和年满14周岁,是两个不同的法益(刑法学上的用词,指的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前者以猥亵儿童罪来定罪,后者则构成了另一个罪名‘强制猥亵罪’。

“国家对妇女儿童权益有特别的法律保护,这是国家司法文明与进步的表现。作为司法机关,必须落实到个案的办理上,即在法律适用中体现从重原则,能两罪不定一罪,能从重绝不能从轻。

本案中,被告人从事教育职业,利用其面对年幼女孩的身份地位、力量、认知优势,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在10次以上,最后一次行为性质尤为严重。所以不能笼统地认定为‘多次’,更不能让最后一次能独立认定且情节恶劣的行为,被之前历次行为吸收。”

因此,陈海鹰认为,郭某应该二罪并罚。

9月25日,在二审审理中,陈海鹰检察长作为检察员出庭支持抗诉。

11月6日,杭州市中院依法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

判决郭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央视网—辅导老师多次猥亵女生才判三年多 检察长亲自抗诉

百度百科—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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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13
这是猥亵罪,要按照情节是否严重来判定的。一般在公交车上的发现报案拉到公安机关是不会按犯罪去判的,顶多教育一下。你可以在百度百科里面看看猥亵罪的判罪标准。一般的猥亵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05-24
对于公交车上的咸猪手,如果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不属于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有可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当事人需要根据行为的性质及法律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以为本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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