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是否能悬挂投资国国旗?

如题所述

可以的。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政府经援项目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悬挂投资国国旗,但在悬挂国旗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凡平时在室外或公共场所升挂本国国旗时,只能升挂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国旗,并且必须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如有需要升挂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国旗,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请示外交部。 外商投资企业挂旗时,中国国旗置于首位或中心位置。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企业旗时,必须把中国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突出的位置。 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进行监督管理。
拓展资料:
规范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中国国旗的单位和场所,必须依法严格执行中国国旗升挂制度;凡属《国旗法》规定可以升挂中国国旗的单位和场所,要积极创造条件升挂中国国旗。
二、凡升挂和使用中国国旗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旗法》规定的位置、升降时间和方法进行,将国旗置于显著位置,不得随意插挂、摆设国旗,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三、要加强中国国旗的升挂和使用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降和保养维护工作,定期检查本单位升挂和使用国旗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参加升国旗仪式时,要着装整洁,面向国旗肃立致敬。
四、外国政府经援项目以及大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奠基、开业、落成典礼以及重大庆祝活动,可以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外方所属国国旗。
五、外商投资企业,凡平时在室外或公共场所升挂本国国旗时,只能升挂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国旗,并且必须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如有需要升挂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国旗,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请示外交部。
六、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升挂中国和外方所属国国旗时,必须将中国国旗置于首位或中心位置。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企业旗时,必须把中国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突出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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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2-12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政府经援项目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悬挂投资国国旗,但在悬挂国旗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凡平时在室外或公共场所升挂本国国旗时,只能升挂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国旗,并且必须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如有需要升挂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国旗,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请示外交部。
  外商投资企业挂旗时,中国国旗置于首位或中心位置。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企业旗时,必须把中国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突出的位置。
  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进行监督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须知
  发布时间:
  2008-01-02
  一、
  外国政府经援项目以及大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以下
  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的奠基、开业、
  落成典礼以及重大庆祝活动,
  可以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
  有关国国旗。
  二、
  外商投资企业,
  凡平时在室外或公共场所升挂本国国旗时,
  只能升挂与中国建立外交关
  系的国家的国旗,并且必须同时升挂中国国旗。
  三、
  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升挂中国和外方所属国国旗时,
  必须将中国国旗置于首位或中心位置。
  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企业旗时,
  必须把中国国旗置于中心、
  较高或者突出的位
  置。
  四、
  中国国旗与外国国旗并挂时,
  各国国旗应该按照各国规定的比例制作,
  尽量做到旗的面
  积大体相等。
  五、悬挂国旗一般应以旗的正面面向观众,不要随意交叉悬挂或竖挂,
  更不得倒挂。有必要
  竖挂或者使用国旗反面时,必须按照有关国家的规定办理。
  六、多国国旗并列升挂,
  旗杆高度应该划一。
  升挂时必须先升中国国旗,降落时最后降中国
  国旗。同一旗杆上不能升挂两个国家的国旗。
  遇有需要夜间在室外悬挂国旗时,国旗必须置于灯光照射之下.
  七、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平日不得在室外和公共场所升挂国籍国国旗。遇其国籍国国庆日,
  可以在室外或公共场所悬挂其国籍国国旗,但必须同时悬挂中国国旗。
  八、在中国境内,中国国旗与多国国旗并列升挂时,中国国旗应该置于荣誉地位。
  (一)一列并排时,以旗面面向观众为准,中国国旗放在最右方;
  (二)单行排列时,中国国旗在最前面;
  (三)弧形或从中间往两旁排列时,中国国旗在中心;
  (四)圆形排列时,中国国旗在主席台(或主入口)对面的中心位置。
  九、
  在中国境内举办双边活动需要悬挂中国和外国国旗时,
  凡中方主办的活动,
  外国国旗置
  于上首;对方举办的活动,则中国国旗置于上首。
  十、
  遇中国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国务院决定全国下半旗志哀日,
  外国常驻中国的机构和
  外国投资企业,凡当时挂旗者,应该降半旗。
  十一、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但遇有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
  十二、升挂的中国国旗应当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
  十三、升挂中国国旗应该严肃,不得将中国国旗作为彩旗到处悬挂。
  十四、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十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的涉外挂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
  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
  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
  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
  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
  业事业组织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城镇居民院
  (楼)
  以及广场、
  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
  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
  春节是否升挂国旗,
  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
  交部规定。
  第十条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
  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
  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
  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
  并可以奏国歌或者
  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
  中央军事
  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
  、
  (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
  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
  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
  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
  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旗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
  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
  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
  国旗制法说明
  (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
  国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
  为便利计,
  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
  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所称右均应改左。
  (一)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
  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
  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与画法如下:
  甲、
  为便于确定五星之位置,
  先将旗面对分为四个相等的长方形,
  将左上方之长方形上下划
  为十等分,左右划为十五等分。
  乙、大五角星的中心点,在该长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处。其画法为:以此点为圆心,
  以三等分为半径作一圆。
  在此圆周上,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
  其一点须位于圆之正上方。然
  后将此五点中各相隔的两点相联,
  使各成一直线。
  此五直线所构成之外轮廓线,
  即为所需之
  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个角尖正向上方。
  丙、四颗小五角星的中心点,第一点在该长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处,
  第二点在上四下
  六、左十二右三之处,第三点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处,第四点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
  之处。其画法为:以以上四点为圆心,各以一等分为半径,分别作四个圆。在每个圆上各定
  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中均须各有一点位于大五角星中心点与以上四个圆心的各联结线上。
  然后用构成大五角星的同样方法,
  构成小五角星。
  此四颗小五角星均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五
  角星的中心点。
  (三)国旗之通用尺度定为如下五种,各界酌情选用:
  甲、长288公分,高192公分。
  乙、长240公分,高160公分。
  丙、长192公分,高128公分。
  丁、长144公分,高96公分。
  戊、长96公分,高64公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制法图案(略)
  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1990年第二辑第52页。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6
问:答: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政府经援项目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悬挂投资国国旗,但在悬挂国旗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凡平时在室外或公共场所升挂本国国旗时,只能升挂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国旗,并且必须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如有需要升挂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国旗,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请示外交部。外商投资企业挂旗时,中国国旗置于首位或中心位置。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企业旗时,必须把中国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突出的位置。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进行监督管理。(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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