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开具发票,收入何时确认

如题所述

一·.依据规定收到预收账款是不允许开具发票的(含增值税发票);本质上属于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确切的说因销售业务尚不符合收入确认及发票开具时间的要求,而且间隔时间很长,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因此会带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风险。对方取得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也会收到偷漏税的处罚。
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办法》第三十三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三.如果发生了销售业务,已经开具发票了,就要按照开票计入收入了,至于实际有没有收到,不影响确认收入。
1. 预收账款(Deposit received)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之约定,而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
2.一般包括预收的货款、预收购货定金等。企业在收到这笔钱时,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合同尚未履行,因而不能作为收入入账,只能确认为一项负债,即贷记"预收账款"账户。企业按合同规定提供商品或劳务后,再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逐期将未实现收入转成已实现收入,即借记"预收账款" 账户,贷记有关收入账户。
3.预收账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 年,通常应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反映在各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上,若超过1 年(预收在一年以上提供商品或劳务)则称为"递延贷项",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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