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分手后生下小孩状告前男友索抚养费是怎么回事?

如题所述

2012年下半年,二十出头的广东男子阿伟和阿芬认识不久后就确立了恋爱关系且开始同居,年轻的他们并没有急着结婚。2016年,阿芬怀孕六个月之时,两人因生活琐事导致感情破裂,彼此决定不再交往。

2016年3月2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阿伟与阿芬自由恋爱3年多,现阿芬怀孕6个多月,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导致分手。经双方自愿协商阿伟愿意赔偿6.5万元给阿芬作损失费,具体如下:1、阿伟在协议签订后立即付1.5万元给阿芬作为打胎费及营养费;2、在阿芬签订此协议一个星期内,阿芬凭打胎单据及欠条,由阿伟支付剩款5万元给阿芬”。

该协议签订后,阿伟依约先行支付了1.5万元给阿芬,而阿芬领取补偿费后未按约定终止妊娠,于2016年6月18日生下女儿。事后,阿芬要求阿伟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但遭到阿伟拒绝。阿芬无奈之下只好将阿伟告上法庭,要求抚养小孩并由阿伟支付抚养费。

据阿芬控诉,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她抚养并承担了一切抚养费。阿伟称,他按协议预付了1.5万元,他有理由怀疑小孩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对小孩做亲子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认可小孩是在恋爱期间怀上的,因结束同居恋爱关系而终止妊娠,从未提及或怀疑小孩与阿伟不存在亲子关系,且阿伟亦自愿支付了部分费用用于安抚阿芬。即使阿芬在2016年3月2日终止妊娠,至2016年6月18日止,阿芬在此短短3个月内不可能完成再次怀孕到分娩生下小孩的过程,所以阿伟申请对小孩进行亲子鉴定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准许。

根据哺乳期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的原则,法院准许女方阿芬抚养小孩。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最终,法院判决小孩由阿芬抚养,阿伟应每月30日前支付给阿芬小孩抚养费998元直至小孩18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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