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pct申请国际阶段的修改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如题所述

问题描述不清楚,无法回答。下面是关于PCT申请国际阶段修改的规定:

在PCT申请国际阶段,申请人有两次修改机会:

一、依据《专利合作条约》19条的修改: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向国际局提出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修改期限是自传送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以后到期为准。

二、依据《专利合作条约》34条的修改:即启动初步审查程序后可进行的修改。申请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修改,修改期限是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起至审查员起草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之前。

具体可参考:http://www.zhimomo.com/shewaizhishi/20170724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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