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第三十四条 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4、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亲属应在30日内到社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离退休人员下落不明超6个月的,亲属应在其失踪后第六个月通知社保部门,四年后仍下落不明的,亲属到公安部门处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社保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亲属应在事发当月到社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