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土建中的消防材料包括哪些?

只是做了个土建主体毛坯,要做消防备案。门窗都没有,瓷砖没贴,我是新手,希望大神指点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做消防备案。请到网上下载,详细对照。

2.0.3  临时消防设施    temporary fire control facility

    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现场火灾、引导施工人员安全疏散等的各类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临时疏散通道等。

3.3.1  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3.3.2  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时,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l2m的回车场。

    2  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3  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4  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3.3.3  下列建筑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除应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设置回车场外,尚应按本规范第3.3.4条的规定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1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在建工程。

    2  建筑工程单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在建工程。

    3  超过10栋,且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

3.3.4  ä¸´æ—¶æ¶ˆé˜²æ•‘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在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设置。

    2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一侧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

    3  临时救援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过6m。

4.2  临时用房防火

 

4.2.1  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  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3  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应设置至少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4  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Om;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5  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6  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其他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lOOm2。

    7  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m2时,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8  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4.2.2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  层数应为1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3  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m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m2。

    4  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lO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2.3  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

    2  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第一层,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5  临时消防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

5.1.2  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5.1.3  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2-5.4节的有关规定。

5.1.4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5.1.5  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毒面具。

5.1.6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置醒目标识。

 

5.2  灭 火 器

 

5.2.1  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2  动火作业场所。

    3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4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5  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5.2.2  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

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3  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4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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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06
第十一条  凡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
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
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
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产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否则一律取缔。
要求如下: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十三条  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
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如要点灯、烧纸、梵香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具有防火设施,并有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措施。
第十四条  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
已经引入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
第十五条  凡与古建筑毗连的其他房屋,应有防火分隔墙或开辟消防通道。
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
第十六条  古建筑需要修缮时,应由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才能开工。在修缮过程中,应有防火人员值班巡逻检查。遇有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为预防雷击引起火灾,在高大的古建筑物上,应视地形地物需要,安装避雷设施,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明文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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