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口头辞退员工,不具备法律效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中,通篇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都是要求书面通知,所以,“口头通知”显然是无效的,而且,如果劳动者本身没有过错而被用人单位开除的,用人单位还需要赔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