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在校大学生从事兼职劳动方面有直接和具体的规定。按照目前国家劳动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即从事兼职的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并不是全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必与其签订《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也不必为其购买社保。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从事兼职的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对从事兼职的在校生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标准,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并不得有收取押金等违法行为。即除了用人单位可以不为从事兼职的在校生缴纳社会保险之外,用人单位和在校生双方都要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比如出现工伤事故,要比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劳动者要保守商业秘密等等。
另外,在上岗前的培训期间应当发给工资或发给一定的生活费才是合理合法的。
王学海律师提醒从事兼职的在校生,在从事兼职工作时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以书面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劳动部门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