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和开展工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工会会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收入管理
1.工会经费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拨缴经费收入。指基层单位行政拨缴或上级工会按规定转拨的属于本级工会的经费及建会筹备金。
2.工会会员应当每月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0.5%向所在基层工会交纳会费。奖金、津贴、补贴及工资尾数不足10元部分的不计算交纳会费。会费收入全部留在基层工会使用。
“工资收入”具体包括:
(1)机关的会员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机关工勤人员的会员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
(2)事业单位的会员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3)企业单位的会员为作为工资发放的收入。
3.建立工会的基层单位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单位行政拨缴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用60%(已实行2%工会经费全额由税务部门代收、财政代扣的地区,基层工会留用经费由地方总工会按规定予以转拨),上缴地方总工会40%。实行系统管理经费的单位按全总、省总有关经费分成比例的规定执行。
拓展资料: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法律依据:《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所在省级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省级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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