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签订后,签了一个补充协议,对原主合同关于产品单价条款进行了修改,不久后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再次对产品单价进行了修改。请问,最终的产品单价是以最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吗?需要在最后一个补充协议中单独说明前面的补充协议失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