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团制度的人民陪审团制度-由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1

什么是美国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一言以概之:陪审团审判!什么是陪审团审判制度的特点?一言以概之:外行领导内行!陪审团审判是英美法系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它像英国普通法一样历史久远,其起源可以上溯到古代罗马法。
在当代美国司法体制中,陪审团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大陪审团,又称 “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检察院”。它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23位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能并非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起诉。一旦作出裁定,大陪审团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在“拉链门”案中,把克林顿折腾得灰头土脸、狼狈不堪,并裁决立案起诉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大陪审团。
另一种是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法院 ”。它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12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裁决。如果裁决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如果裁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依法量刑,作出正式司法判决。在球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中,以检方呈庭证据漏洞百出为由,将这位橄榄球巨星无罪开释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小陪审团。 陪审团制度在当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和价值,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反对者认为,由一帮外行组成的陪审团,竟然高居于职业法//官之上,对重大法//律问题做出最终裁决,这简直就是世界上最愚蠢的一种司法审判制度。
提出此类批评的人,正是一个不懂陪审团如何运作的法律外行。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陪审团认定事实问题,法官裁定法律问题,两者的分工和职能泾渭分明。这种制度设计之目的,恰恰在于排除陪审员的法律专业化倾向,使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所区分。对于案件中的事实问题,比如在辛普森案中,出庭做证的警官是否撒了弥天大谎,检方呈庭的血迹和手套等证据是否能够令人信服地证明被告有罪,这类问题并未涉及复杂深奥、令人费解的法律和法理。一个从未受过任何法律训练的外行,凭借普通人的简单逻辑、社会经验和天地良心,完全可以得出自己的判断和结论。相比之下,对于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如警方违规搜查得到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000年总统大选中的选票之争,则由职业法官一锤定音。
建立陪审团制度的理论根据,就是“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基本原则。 陪审团不仅仅是诉讼审判制度,而且是美国分权制衡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权力机构。想当年,为了杜绝专制腐败,美国制宪先贤在制度设计上费尽心机。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国家权力被一分为三,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由三个机构行使,同时又相互制衡。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司法权予以分立,将司法审判权再一分为二:一是事实认定权,二是法律适用权。陪审团行使事实认定权,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职权,只是对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查,而非事实审理,其作用仅在于监督下级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否正确。在基层法院的诉讼审判中,法官只是“陪审”的裁判、司仪和量刑官。就此而言,将英文Jury译为“陪审团”,似乎有失其准确含义。实际上,陪审团是与检察官和法官分享司法大权的“人民检察院”和“ 人民法院”,并非“陪着法官审判”的陪衬或摆设。
众所周知,实施宪政法治的关键和难点,并不在于立宪修宪和制订颁布法律,而在于能否有一个秉公执法、廉洁独//立的司法机构。否则,再好宪法和法律,也只是金玉其外,徒有其名。而陪审团制度在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促进司法民主和提高公民素质,防止司法部门独断独行和主观片面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
陪审团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防护堤坝。陪审团成员一般在附近社区随机选出,而且就某一特定案件而选出,使案件利害关系人来不及引诱和贿赂陪审团成员。即使利害关系人企图贿赂陪审团,但由于陪审系12人组成,往往使当事人在贿赂成本很高的情况下望而却步。在某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情况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离,以避免陪审员受到外界的干扰。被隔离的陪审员通常住在指定的酒店,有警卫看守,未经法官许可,陪审员不得擅自离开住处。在隔离期间,陪审员不能看报、看电视等,以防受媒体影响。另外,行贿陪审团是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联邦重罪,最高刑罚高达15年。违法者一旦露出蛛丝马迹,大名鼎鼎的联邦调查局立刻介入案情,致使利害关系人心存顾忌,知难而退。
陪审团制度是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保障。陪审团随机成立,随机解散,陪审员对案件判决的结果不负个人责任,没有持续的社会舆论压力。判决一旦做出,陪审员便消失在茫茫人海之中。陪审团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治,较好地体现民主的精神,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部门的“关系学”,减少对法官个人素质的过份依赖,避免法官独专断的负面影响。
时下中国流行的“保证司法独立运作”的呼声,仅仅是在企图限制司法系统外部的权力对司法运作的渗透与干扰,但根本没有从任何角度对司法内部的独//断权力进行制约和限制。在中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司法部门及其司法官员与其他政府部门无论在人事上,还是财政上均存在着高度依存的关系,在缺乏有效的制度性保障的条件下,法官如何独立?法官又凭什么能独立?
陪审团制度是司法部门的避雷针和法官的护身盾。人们常常批评道,陪审团成员往往带有明显的种族、阶层或地域色彩,在一些有争议性的大案中倾向于放纵嫌犯,致使民主的审判偏离公正的方向。实际上,陪审团承担了司法过程中最令人困惑和头疼的责任,即在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中裁决被告是否有罪,从而大大减轻了法官的社会压力,维护了法官的权威和声望。在争议性诉讼中,经常会面临摸棱两可、难以确定的案情事实和责任的认定,陪审团集思广益,以“集体智慧”裁//决事实问题,把法官从司法困境中解脱出来,超尘拔俗,扬长避短,集中精力处理自己所擅长的法律争议问题,而不被纷繁复杂的事实问题所纠缠。
像辛普森涉嫌杀妻案或罗德尼·金被殴案这类轰动一时、争议极大的司法案例,如果改由职业法官一锤定音,无论被告是否有罪,法官都将声名狼藉,遗臭万年,永世不得翻身。由陪审团承担事实任定责任,则使对司法部门心存怨恨者找不到攻击目标。陪审团虽然分割了法官的司法大权,但却使法官的“ 护法神”形像高大完美。
陪审团制度的最令人困惑之处在于,由12个未经法律训练、平均知识水准不高的外行人指手画脚,越俎代庖,对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民事侵权作出独立的判断,这种制度的合理性究竟在哪里?事实上,陪审团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正在于相信普通百姓对案件中事实问题的判断并不依赖法律训练,至关重要的是公//平的司法程序和人们的基本理性及生活经验。陪审员从涉案当事人所在社区选出,他们与当事人属于“同样的人”,更能够代表特定社区的流行价值观,因而对于案件是非曲直的判断和裁决较容易为一般人所接受。
聘请各个学科领域的高级专家、教授学者充任陪审员,能否解决陪审员专业训练不足、平均知识水准不高的问题吗?问题在于,所谓高学历、高智商、高收入的专家知识分子群体,其道德情操和对事实问题的判断未必就一定高于普通百姓。在分工精细的学术环境中,专家学者多为“知识残废”,是查阅专业索引、阅读资料、拼凑论文的行家,离开家门半步就找不到北,稀里糊涂,丢三拉四,夸夸其谈,一问三不知,不食人间烟火。另外,专家学者自身也有其特殊的行业利益,例如,请医学专家担任医疗纠纷案件的陪审员,他们能否保持客观和中立的公正立场就大可令人怀疑。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高级专家、教授学者一般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回答辩诉双方律师的当庭质询,向陪审团和法官解释仅供参考的专业性意见。
对陪审团制度的另一指责是耗费巨额金钱和效率低下。挑选陪审员的程序和规则复杂冗长,在个别重大案件中,往往费时数周;律师向一群法律的门外汉解释案情和证据,自然比向法官一人说明证据远为困难;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造成“悬而不决的陪审团”,拖延了诉讼的进程,增加了诉讼的成本,造成司法案件的严重积压。总之,纳税人的金钱花得像淌海水,但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似乎总是遥遥无期。
那么,“陪审团制度花费过大”的论点是否成立呢?信不信由你,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90%的案件未能进入审判程序;在已正式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中,大约只有10%左右的案件由陪审团审判,绝大多数案件以检辩交易的形式收场。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悬而未决”、开庭重审的案件仅占总案件的2%左右。据司法部门统计,采取陪审团审判方式的案件,其诉讼成本比普通案件增加了大约40%左右。换言之,陪审团审判制度使美国司法部门的整体诉讼成本增加了大约5%,远非人们想象得那么昂贵不堪。
值得强调的是,尽管采用陪审团制度增加了5%左右的诉讼成本。但是,只有将增加诉讼成本与促进司法公//正所带来的巨大社会效益结合起来,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和总统选举制度,的确耗费甚巨,劳民伤财。比如,在2004年大选中,民//主共和两党的候选人至少破费了10亿美元。问题在于,如果破费了10亿美元,使国家最高权力得以程序性交替,避免政//局动//荡和社会动//乱,这笔钱难道花得不值吗?
中国人难道就缺这10亿美元吗?截止至2006年2月,中国的外汇储备已高达8500亿美元,超过日本和德国,跃居世界第一位。据中共中央党校主办《学习时报》第326期文章披露,中国政府官员公车消费和公款吃喝一年的花费,触目惊心,骇人听闻,总数高达6000亿人民币,大约相当于政府年度财政收入的20%左右。如今之中国社会,吃喝玩乐时挥金如土,超英赶美,一掷千金,面不改色。可是,稍一谈及民//主政治和司法//公//正的制度成本,立马哭钱喊穷。这不是金钱问题,而是心态问题。
陪审团制度是宪政民//主的常设免费学校,对国民性格影响深远。法国著名学者托克维尔认为,陪审制度教导所有人尊重判决的事实,养成权利观念。它教导人们要做事公道,每个人在陪审邻人的时候,总会想到也会轮到邻人陪审自己。它教导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每个人都可能决定别人的命运,而别人也可能决定自己的命运。“这是男子汉大丈夫的气魄,没有这种气魄,任何政治道德都无从谈起。”“陪审制度以迫使人们去做与己无关的其他事情的办法去克服个人的自私自利,而这种自私自利则是社会的积垢。”
托克维尔还强调:“陪审制度,特别是民事陪审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份思维习惯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而这种思维习惯,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要养成的习惯。”“陪审制度对于判决的形成和人的知识的提高有重大贡献。我认为,这正是它的最大好处。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上层阶级的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两造的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我认为,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知识,主要是在长期运用民事陪审制度当中获得的。” 鲁迅先生曾试图凭借文学改造“国民性”,把文学的社会功能提升到了超群绝伦、令人眩目的高度,影响了全民族整整几代小资文人和愤怒青年。问题在于,文学作品和文学家有那么高明吗?
概而言之,陪审团制度是司法民主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保障,是值得发展中国家参考借鉴的良好制度。
“当前,司法权威不彰、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比较突出,要走出这个困境,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进行制度创新。”2010年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安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总结国内相关实践经验,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团制度,如此,有利于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渠道,依靠人民群众监督和支持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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