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三、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四、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
五、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六、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
七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八、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
看了上述资料,我想也无须作什么分析你应该就明白特别行政区与省市市县乡在法律地位上的区别了。
参考资料:http://www.china.org.cn/ch-zhengzhi/zhengzhi1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