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有何规定

如题所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  票或收购发  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  票或收购发  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  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  票或销售发  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   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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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1-01
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按照发票上的买价和11%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纳税人购进该农产品,用于生产17%税率的产品,可以再加计扣除2%,即按照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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