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直都没给买社保,双休和节假日加班费也不给了

公司一直都没给买社保,双休和节假日加班费也不给了我16年9月份应聘进公司干的,到今天都上班8个月了,公司一直都没给买社保,双休和节假日加班费也不给了,每个月工资也延迟好久发,简单说工资他想什么时候发就什么时候发,这次说多人,突然莫名其妙的来句让我跟我同事这两天上完了五月一日别来了。之前进来又签过合同,合同只让我们签字别的都不要我们填写和看,签完字就给合同拿走了,也没给我们一份。请哪位朋友给支支招能讨回我的五险跟加班及辞退所有补贴吗?

让单位给你出离职证明(进新单位需要)
然后去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无理由解雇的赔偿金,同时补发加班工资(需要提供加班的证据),补交社保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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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4-29
留下工资条,平常找他们谈话的时候录一下音,证明你在这里干过,上劳动局告他。追问

证据都有呀,公司给我们迟发工资的流水账都有的,找他谈话他就说没时间跟我们聊,没有就是没有,他说随便我们怎么办都是没有哦,我也不知道怎么办了

公司本来就好乱,所以他忙就招人,闲下来就随便辞退人,麻烦朋友给支支招,指点一下,谢谢你了

第2个回答  2017-04-29
上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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