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评价1927—1937的南京国民新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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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4月18日,根据国民党中央政治局第73次会议决议,南京国民政府在丁家桥前江苏省会议厅举行了成立典礼,这标志着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宣告成立。 为了维持这一政权,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在政治、军事、经济等各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尤其在财政方面制定了许多有关政策,为发展资本主义开辟了道路。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评述。 一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全国经济十分混乱,逼使南京国民政府从建立开始,便采取了一系列经济政策,尽快着手整顿财政、税收、金融等,以便增加收入,建立物质基础,稳定其统治秩序。在宋子文担任财政部长期间,于1928年6月27日在上海召开了全国经济会议。参加这次会议的除中央和各省政府的财政官员45人外,还邀请了70多名中国著名银行家和财政专家参加,着重咨询对整顿财政金融及发展工商贸易等方面意见。同年7月1日,又在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官员参加,主要讨论如何整顿财政、税收与债务等方面问题。这两次会议,虽然都是咨询性会议,没有做出决定的议案,但提出了一系列重要建议案。这些议案被同年8月召开的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所接受,并同时通过了《统一财政,确定预算,整顿税收,并实行经济政策、财政政策,以植财政基础而利民生决议案》。这一决议案实为国民政府初建时期财政政策的总方针。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整顿金融,建立国家金融体系。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为控制全国经济命脉,授意尽快建立国家金融体制,有计划地筹建中央银行。 早在1924年,孙中山领导的广东革命政府,曾在广州创设中央银行。北伐期间在汉口设立中央银行分行,为北伐战争筹集资金起过重要作用。 1927年10月25日,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中央银行条例》19条明确规定“中央银行为特定国家银行,在国内为最高之金融机关,由国家集资经营之。”次年10月5日,《中央银行条例》经国民政府修订为20条,并由国民政府出资国币2000万元,于11月1日成立,总行设于上海。该行享有发行钞票、代理国库、募集或经理国内外公债之特权。总行设九人理事会,司立法之责;设七人监事会,司监察之责。行政权由总裁副总裁执行,使立法、监察、行政三权分立。总裁之下设发行、业务二局。发行对于业务完全独立,若无法定的准备金,不得滥发一纸。第一任总裁由财政部长宋子文兼任。他在中央银行开幕式上宣称:“创设中央银行目的有三:统一国家的币制;统一全国之金库;调剂国内之金融。”[①] 中央银行成立后,即凭籍其政治特权,不断扩充势力。1930年2月因海关进口税改称关金,办理外债收支,并在伦敦、纽约两地开立帐户,代替政府处理国外商务。同年5月,国民政府又授权中央银行管理金银输出。次年8月又设立汇况局,专司外汇及黄金进出口业务,截止1933年11月,中央银行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行及办事处计33个。 中央银行的业务发展极为迅速,以1933年末同1928年末的数字比较,资产负债额约增加8倍,钞票发行额增加7倍,存款额增加15倍以上,放款数目增加约35倍,纯益为75倍,公积金(与1930年末相比)增加15倍。1933年末,中国重要银行28家,其中纯益和实际资本金的百分率平均为15.42%,而中央银行纯益和实际资本之比则为53.67%。[②] 尽管中央银行的业务发展很快,但因其资本额只有2000万元,在发行钞票和存放款的绝对数目方面还低于中国、交通两行,远未达到控制全国金融的目的,因此国民政府一直企图增加中央银行资本,加强其垄断地位。 1934年4月,财政部长兼中央银行总裁孔祥熙提议,因中央银行“近年业务迈进,建树繁多,效能之发展益速,资金之用途自广”,而“原有资本两千万元,不敷支配”,遂将资本增至一亿元,从而使中央银行资本一跃而为国内银行之首。[③] 1935年5月23日,国民政府又公布《中央银行法》七章三十条,同时宣布废止原中央银行条例。增资后的中央银行下设业务、发行、国库三局以及秘书、稽核、经济研究3处。1935年10月,又奉令调拔资本1000万元,成立中央信托局,办理购料、储蓄、信托、保险诸事宜。币制改革以后,中央银行与中国、交通银行所发钞票被指定为法币,因之发行额又迅速增加,势力急剧扩展。此时中央银行除代理国库经付债券本息、经收关税、盐税、债税、印花涸酒各税外,还负责管理外汇,并代理财政部经收所得税。至1936年底,中央银行设于各地的分行及办事处计达45处,触角遍于全国,其影响亦深入内地。 中央银行在抗战前的发展情况列表如下:[④] (单位:元) (二)整理财政、健全财政机构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根据国民党中央的财政经济方针,即着手组织财政经济行政管理机构,在行政院下设财政、实业、交通、铁道等部,分别主管国家财政、税收、工业、矿产、农业、商业以及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事业。至抗战爆发前,国民政府已通过各项财政立法,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财政管理体制。 财政部,是国民政府管理监督全国财务行政的总机关。该部成立于1927年5月,“直隶国民政府”。据1927年11月《国民政府修正财政部组织法》规定,财政部的基本任务为:“管理全国库藏、税收、公债、钱币、会计、政府专卖金银暨一切财政收支事项,并监督所辖各机关及公共团体之财政”。1928年10月,国民党以“北伐完成,全国统一”,宣布由“军政时期”进入“训政时期”,实行“五权制度”,在国民政府之下设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财政部改隶行政院,为“管理全国财政事务”的最高机关,并“对于各地最高行政长官”执行该部“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财政部初设部长一人,次长一人;1928年增设次长二人,分为政务次长和常务次长。部长“综理本部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次长辅助部长处理部务。该部成立时,以古应芬为首任部长(1927年5—7月),其后继任部长的有孙科(1927年10月—1928年1月)、宋子文(1928年1月—1933年10月)、孔祥熙(1933年11月—1944年11月)等。 财政部成立后,其组织随着职权的扩大,改组频繁。该部成立之初,分设秘书和总务、参事两厅和赋税、钱币、公债、会计、国库五司及关税、盐务、禁烟、土地四个处。迨孔祥熙继宋子文的财政部长后,财政部内部组织设置为:一厅、一处、三署、六司,即参事厅、秘书处、关务署、盐务署、税务署、总务司、赋税司、公债司、钱币司、国库司和会计司(1937年7月改组为会计处),以上组织,除各司处外,关务、盐务、税务3署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用本署的名义发布命令。 此外,财政部为整理财税、改革币制的需要,还先后设立了设计委员会(以甘末尔等美国专家组成)、固定税则委员会、会计委员会(1930年5月—1932年1月)、税务整理研究委员会(1930年12月—1936年)、币制研究委员会(1934年4月—1941年11月)、整理地方捐税委员会(1936年6月—1941年12月)、金融顾问委员会(1935年1月—?)、发行管理准备委员会(1935年11月—1942年10月)、财政整理会(1927年10月—1941年6月)等附属机构暨中央造币厂(1929年2月成立)、北平印刷局等事业单位。 关于地方财政管理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派出处理国家收支的机构,如财政特派员、关监督、盐运使、统税局、印花烟酒税局等等;另一类是处理地方财政收支的机构,各省设财政厅,综理全省财政收支、预决算之编制,及对各县的财政监督等。县设财政科,综理全县财政收支,预决算之编制及各项税收等财政活动。 至此,国民政府的全国财政行政管理体制“日臻完备”。惟有一些边远省区或少数地方军阀割据的地区,尚有其自主的一套财政行政组织,但不占主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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