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间产生纠纷动手打伤算工伤吗?

如题所述

工伤,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那么,上班期间与同事打架发生人身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请看3个案例:

▌案例一

张飞和董卓是南京一超市的员工。2010年6月一天夜里,董卓和张飞等几个同事被留下来加班,张飞负责将货架放好,董卓则负责将货物放在货架上,并贴上标签。由于张飞摆放的货架位置过于狭窄,董卓根本没法操作。董卓见张飞到后面去摆货架,便自己开动叉车重新调整了货架位置。张飞见自己忙活半天,工夫都白费了,不禁火从中来,对董卓骂骂咧咧,两人推搡起来。

张飞是个大块头,仗着身高优势一拳打在了董卓脸上。看到董卓捂着眼睛,表情痛苦地蹲在地上,张飞也慌了,赶紧叫上同事把董卓送到了医院,经医院诊断,董卓左眼球破裂。经治疗,董卓眼球萎缩,仍没有光感。伤情稳定后,董卓向南京市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得知这一消息,单位向人社局提交了《举证答辩书》,认为董卓不构成有关条例中规定的工伤情形。2011年12月,人社局认定董卓在工作中被打伤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对此,单位表示不解,决意要向法院讨个公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地,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虽然董卓在工作中与张飞由言语上的冲突,继而发生厮打,但并未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张飞对董卓实施暴力伤害与董卓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董卓为工伤并无不当,法院驳回了单位的诉请。

单位继而提起上诉,他们提出,打架斗殴不但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不应获得相应的利益补偿。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了上诉。(文中所涉均为化名)

▌案例二

2011年8月22日下午3时20分,曹操与工友吕布在上班时因机床打扫问题发生口角,在抓扯过程中,曹操被吕布一拳打在脸上,致使其下颌骨粉碎性骨折,右侧颧弓骨折。2012年7月9日,经法院刑事判决认定吕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月13日,曹操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曹操受伤属于工伤。

评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该条规定了认定工伤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时间条件在工作时间内,地点条件在工作场所内,实质性条件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本案中,曹操受伤显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那么,案件的焦点即曹操受伤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曹操被工友吕布打伤是因机床的打扫问题两人争执,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曹操受伤也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实质性要件,因此,曹操受伤应认定为工伤。(文中所涉均为化名)
重点总结: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4-11
不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

【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2个回答  2021-04-11
同事间产生纠纷,动手打伤肯定不算是工伤。分数打架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也违反了。公务人员行政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和。党纪政纪的处分。如果伤害到一定的程度,吃饭了,刑罚还要受到刑法的处罚。
第3个回答  2021-04-12

这个是不能算工伤的工伤是因为做工而受伤。而是而你所叙述的内容中。受伤的是因为被打伤是他人侵犯你的人身权利造成的,所以不属于因公负伤的范畴。不能算是工伤。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1-04-11
同事间产生纠纷动手打伤算工伤吗?我觉得这当然不能算是工伤了。工伤保险条例是有规定的,工伤应该说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且该受害与履行工作,直接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才能够算是工伤。我觉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那打架斗殴动手是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条例。我觉得作为公司的话应该根据公司的管理制度对两个人做出惩罚而且同事之间应该要和平相处。而不是应该用暴力来解决问题。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