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票退票的国家规定

如题所述

关于机票退票的国家规定,具体如下:
因为承运人或旅客的原因,旅客无法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旅客要求退票,要带着客票或客票未使用部分的“乘机联”和“旅客联”办理。退票只限在出票地、航班始发地、终止旅行地的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售票处办理。票款只能退给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的付款人。
旅客购票后因故不能成行,可到购票处办理退票。退票时,除凭有效客票外,还要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在航班离站规定时间24小时之前要求退票,收取的退票费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决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机票价格的10%;在航班离站规定时间24小时以内,2小时之前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离站规定时间2小时以内退票,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费;在航班离站规定时间后退票按误机处理。如因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退票具体要求:
1、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凭有效身份证件,按航空公司的规定即可办理。电子客票凭行程单办理退票手续,如果未曾打印行程单,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退票手续。
2、在航班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则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3、因病要求退票,需提供医疗单位证明,始发地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不收取手续费。
4、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不收取手续费。
5、票款只能退给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如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旅客本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是持折扣客票,退票按航空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第二十一条 由于承运人或旅客原因,旅客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旅客要求退票,应凭客票或客票未使用部分的“乘机联”和“旅客联”办理。退票只限在出票地、航班始发地、终止旅行地的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售票处办理。票款只能退给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的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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