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警棍的法律依据,以及注意事项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1、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2、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3、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4、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6、袭击人民警察的;

7、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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