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十四五空间规划实施细则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全面对接“一带一路”建设、东北地区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沿边开发开放、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等国家重大战略部署,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和省级发展规划要求,合理确定2035年前全省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建设用地规模,生态保护红线控制面积、自然岸线保有率,耕地保有量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等指标。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协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优化城镇体系布局,有序引导人口、产业及各类要素向城市带、都市圈等区域合理聚集。提升大、中城市空间品质,推动小城镇多元特色发展。优化乡村空间布局,结合村屯整合实施农村全域综合治理,探索建立全省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综合平衡机制,引导城乡融合,促进乡村振兴。优化生态系统保护格局,保护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区域开敞空间,构建体现地方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历史文化保护体系。构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网络,形成均等化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明确对市县级规划的指导、约束要求。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政府组织编制,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中省直各相关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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