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理赔时是不是根据交警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理赔的

如题所述

不能赔偿。
必须要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因无法确定责任,交警队出具的事故经过。
交通事故索赔程序包括:
一、发出出险通知。
出险通知又称“索赔通知”或“损失通知”,是指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报告车辆损失情况并提出索赔请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报案、保护好现场,并及时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如果自身受伤或有其他情况无法完成上述事项的,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当事人应当及时携带保险单、驾驶执照等到保险公司书面报案,填好报案登记表后交由理赔人员审核,确系无误后领取《出险证明》和《出险通知书》,认真填写。
二、接受理赔人员查验受损车辆。
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协助理赔人员查验受损车辆,领取〈事故车辆修理托(承)修单〉,凭单到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修理受损车辆。如果要求到其他地方修理,必须在托修单位估价范围内修理,超出部分,修车质量及其他后果自负。结案或修车后应在一年内将单据交回保险公司。
三、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单证。
所谓索赔单证是指能够证明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情况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如果是一般车损事故,没有人身伤亡应提供以下证明单证:
1、出险通知书(单位盖章);
2、出险证明(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3、事故车辆修理托(承)修单(单位盖章,修理厂盖章);
4、修车发票(公车提供复印件、私车交原始件);
5、结算清单(维修车辆施工单)原件;6、修理材料清单(材料明细表)原件。
二)如果涉及人身伤残、死亡事故,除以上证明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伤者诊断证明(县级以上医院);
2、残者法医鉴定书;
3、死者的死亡证明;
4、抢救、治疗以及其他各种费用收据。被偿费收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盖章有效);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7、伤亡者工资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或是有关情况公证书;
8、其他必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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