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飞机托运行李规定

如题所述

在飞机托运行李规定中不能托运不合理充电宝、超量化妆品等,行李需要包装完好,能够承受一定压力,根据各个舱位旅客在限定重量下可免费办理托运,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前往机场领取自己的行李,若有行李丢失者及时向航空公司挂失。
1、不能托运的物品
不建议或不能托运的物品主要包括:1、小而贵重的物品:现金,证券,汇票,信用卡,珠宝
2、急用物品:药品,钥匙,护照,旅行支票,商务文件
3、不可取代的物品:手稿,祖传物
4、易碎品:眼镜,玻璃容器,液体
上述物品应随身携带,或放在可置于座位下面的随身携带的行李中。航空公司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乘机。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钝器应随托运行李托运,不能随身携带。充电宝不能托运。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具有异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他物品,不能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
当不确定是否可以托运的时候,务必咨询清楚。
1、行李托运
旅客需要凭借有效票托运行李,行李必须包装完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操作下装卸和运输。行李上不得插入其他物品,布袋纸质不结实的材质不能作为行李外包装物,行李上需写明姓名、电话以及详细地址。
2、行李重量
国内航班持成人或儿童票的头等舱旅客行李在40公斤以内可免费托运,公务舱旅客行李重量在30公斤以内可办理免费托运,经济舱旅客免费托运的用量为20公斤,超过的重量则需要按照规定应付逾重行李费。
3、行李领取
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需要立即前往机场凭借各自行李的标识领取行李,因许多行李外形相似,在辨别时可查看标签的名字和号码避免拿错,若有行李丢失情况可及时向航空公司挂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时,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内或者与客票相结合。除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外,行李票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二)需要声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注明声明金额。
行李票是行李托运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旅客未能出示行李票、行李票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李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或者行李票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声明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该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未能出示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不符合规定或者航空货运单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
航空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
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二十九条 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包括证件检查、人身检查、随身行李物品检查、托运行李检查等。安全检查方式包括设备检查、手工检查及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安全检查方式。
第三十条 旅客不得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民航禁止运输物品,不得违规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民航限制运输物品。民航禁止运输物品、限制运输物品的具体内容由民航局制定并发布。
第三十八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应当经过民航行李安检设备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时,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没有疑点的托运行李可以实施开箱包抽查。实施开箱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并确认箱包归属,但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旅客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属于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批准方能作为随身行李物品或者托运行李运输的特殊物品,旅客凭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同意承运证明,经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放行。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旅客通告特殊物品目录及批准程序,并与民航安检机构明确特殊物品批准和信息传递程序。
第四十条 对液体、凝胶、气溶胶等液态物品的安全检查,按照民航局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告知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自行处置或者暂存处理。
对于旅客提出需要暂存的物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暂存服务。暂存物品的存放期限不超过30天。
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条件,保管或处理旅客在民航安检工作中暂存、自弃、遗留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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