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领导五不直管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程序严密、制约有效、运转协调、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党政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五项工作。实行党政领导干部监管督查,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执行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五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内容:
      (一)党政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人事。党政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干部任免、聘任、人员调动等人事工作,确定一名局领导分管负责。有关干部推荐、任免、聘任、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调动等事项,应在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局领导签发相关文件。党政领导干部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党政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财务。党政领导干部不行使财务支出的直接审批权,确定一名局领导分管负责财务支出的审批,财务支出实行分级负责制和联签制。
      1.日常办公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办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县局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局领导审批(分管局领导的经费支出由党政领导干部审批)。
      2.业务专项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财务负责人核准,分管局领导审批。
      3.工资、津补贴等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制表,局财务负责人核准,分管局领导审批。
      4.大额资金的支出。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局财务负责人核准,分管局领导审批。
      5.项目资金的支出。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财务负责人核准,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党政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党政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确定一名局领导负责,党政领导干部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分管财务审批的局领导不分管工程项目建设。派驻单位纪检组、局办公室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四)党政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党政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确定一名局领导负责。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有关单位提出计划,上报局办公室,分管局领导批准。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分管局领导请示党政领导干部同意后执行。大额度的物资采购,按大额资金的支出规定办理。局办公室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五)党政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党政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确定一名局领导分管负责行政审批工作。党政领导干部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分管单位领导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管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本局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工作情况的汇报。分管局领导要主动接受党政领导干部和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每半年将分管工作情况在局党组会上进行汇报。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五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应当接受县纪委、派驻单位纪检组的监督检查,以及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六条 对未按党政领导干部“五个不直接分管”执行的事项,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主要领导或者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报告,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反映。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五个不直接分管”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以及工作综合考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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