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打官司自己还用不用出庭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打官司请律师有哪些好处,想请律师但是请不起律师怎么办在打官司或者处理纠纷时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好处:
(1)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得失,为当事人作出最适宜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提醒当事人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任何纠纷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都表现出对抗性,这种对抗性有些非常明显,有些比较隐秘,有些比较直接,而有些比较间接。对于比较隐秘,比较间接的权利义务,对并非法律专业人士的当事人而言是比较难以知悉的,而通晓法律、熟悉诉讼程序的律师就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可以采取何种法律手段及其利弊得失,对于实战经验比较丰富的律师甚至可以预测案件的结果,指点迷津,以便当事人采取最适宜的对策。
(2)律师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和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这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当事人聘请律师以后,律师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有关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还有权查阅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情;必要的时候,律师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采取适当的措施固定证据;更重要的是,律师会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分析整理,提供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而不会一股脑儿地把所有的证据都拿出来,不管对当事人是否有利。这样,就为当事人处理好纠纷,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基础。
(3)律师熟悉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法规,为当事人书写法律文书,亲自出庭参加诉讼,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官司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专业学问,其中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表现得尤为突出。许多当事人有证据、有道理,也能找到法律法规的支持,但依然未能胜诉,这也是老百姓看到的有些该赢的官司没有赢,该输的官司没有输,究其原因,很多是因为不懂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所致。另外律师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依法陈述意见和要求,在法庭辩讼中也能抓住重点,切中要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想请律师但是请不起律师怎么办对于公民在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工伤等方面提起民事诉讼,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2)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就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旦法律援助机构作出法院援助决定的,还可以据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书面申请。
法律客观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
法律客观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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