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的流程怎么走需要多少钱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1. 提交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民事诉状。
2. 立案审查:法院审查诉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如符合,通知当事人七日内交纳诉讼费,交费后正式立案。如不符合,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 受理与送达:法院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十五日内应进行答辩。
4. 证据交换与财产保全: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执行。同时,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三日公告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5. 开庭审理:开庭时,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权利义务,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随后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事实,举证质证,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就证据发表意见,随后进行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争议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如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签收后生效。
6. 裁判与上诉: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合议后作出裁决(宣判)。当事人同意判决的,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的,可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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