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女职工若在产假期间,工资会按照生育津贴加上补差价的方式进行发放。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局支付生育津贴,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即可。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则要按照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进行发放。有的还可以参照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和哺乳假进行工资的发放和领取原则。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 30~60天(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生育假) 、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在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3)针对于生育津贴的,还包含第一种、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局支付生育津贴,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第二种,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
因此,根据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需要注意的是,各个省的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取消了晚育假,并延长了产假,各省产假增加的天数30-60天不等,具体产假的天数大家咨询当地计生部门或者查询地区计划生育条例。
综上,生育期这种情形,一般用人单人单位是可以不用发放任何工资还有福利,所有补贴都该由生育津贴进行给予的。另外,如果条件允许的话,用人单位企业的女职工还可以要求该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和疾患生育手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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