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公司以不适合岗位要求辞退,可以要求什么赔偿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试用期是公司与员工相互考察的阶段,在此期间,公司评估员工的工作能力,而员工也在适应公司。如果在试用期内,公司认为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并据此解雇,那么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此情况下,应明确是否需要提出赔偿要求。根据规定,若员工在试用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 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 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4. 员工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成本公司工作,或拒绝改正;
5. 员工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6. 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8.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
因此,公司可以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但需向员工说明理由。若在试用期内公司因合理理由辞退员工,无需支付赔偿。然而,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雇员工,员工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通常为试用期员工半个月的工资。若公司在评估员工是否符合岗位要求时,因不合理的考核标准导致员工被证明不适合岗位要求,引发纠纷的,员工可依法解决劳动争议。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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