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 出国怎么办出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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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境管理部门办事指南

  《护照首次申请》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的签发五年期护照,十六周岁以上(含)的签发十年期护照

  您准备出国探亲、访友、旅游、留学、定居、就业或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需要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请您携带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供户口卡,户口簿需复印首页和本人资料页,有变更项目的需复印变更页)、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到市局出入境管理处或分(县)局出入境接待大厅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

  户口簿与身份证项目不一致或户口尚在迁移中的,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或落户手续;迁鹤落户的人员须提供鹤岗市公安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定居国外人员需提供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和国外定居证明原件、复印件。

  1、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二寸光面相纸,白色或淡蓝色背景)一张;

  2、鹤岗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在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3、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部队驻地在鹤的现役军人、武警、军队离退休人员需出示军官证和部队军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出国(境)任务审查批件及复印件。

  6、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及复印件,并提交能证明其监护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7、被收养儿童办理护照需提交以下材料: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2)被收养儿童的户口簿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收养者的护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弃婴公证书》、《领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

  按照《证件申请回执单》上的取证日期,携带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和取证回执单,交付200元证件费即可领取护照。

  护照换发申请

  依据《护照法》规定,2007年1月1日前签发的护照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2007年1月1日后护照不再办理延期。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换发新护照: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2、申请人除提交与首次申领护照相同的材料外,还要提交原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迁入鹤岗前,已在外地办理过护照的人员,护照尚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户口迁入鹤岗后,符合护照换发条件的,可以换发护照。申请人除提交与首次申领护照相同的材料外,还要提交原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经与原签发地公安机关核查有关情况后方可签发新护照。

  4、持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签发护照的人员,护照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如需换发,户籍在本市的申请人,除按照本市居民首次申领护照所提交的材料外,还要提交原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5、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护照的,申请人须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鹤岗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6、换发护照申请受理后,原护照当即剪角作废退还本人。

  护照补发申请

  因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申请补发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补发护照。

  申请人除提交与首次申请护照相同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1、因证件损毁申请补发的,应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

  2、因证件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应提交报失证明和遗失或者被盗的情况说明。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还应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由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普通护照申请补发的,须与原签发地外交部驻外使领馆核查情况后方可办理。

  护照变更加注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普通护照加注:

  1、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2、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3、需在新护照上加注曾持照信息。

  办理护照变更加注的申请人除提交与首次申请护照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须出示单位意见人员

  下列人员办理护照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加注须出示单位意见:

  一、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部队驻地在鹤的现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含离退休人员)。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办理护照首次、换发、补发、加注的无须出具单位意见。

  《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

  一、首次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探亲

  一、探亲范围: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二、签注种类:

  (一)探望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或多次签注,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二)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三)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者澳门部队干部的内地亲属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签发3个月多次探亲签注, 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鹤岗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色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在港、澳的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二)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亲属,须提交被探望人有效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被探望人是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就业及随行家属的,须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香港或澳门有关单位签发的就学、就业"进入许可"以及相应签注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探望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工作签注在港澳地区工作的亲属,须提交被探望人《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期内工作签注复印件。

  (五)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工作人员的内地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出具的邀请函。

  (六)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直系亲属探亲申请表》。

  (七)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干部的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政治部的邀请函。

  二)商务

  内地居民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一、 受理范围:

  (一)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 签注种类:

  (一)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二)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色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前来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年度登记册》的原件、复印件和派遣函。

  (二)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

  1、企业(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国企业登记证或其他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经营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派遣函;

  3、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凭证生效期不得少于3个月);

  4、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在派遣公司(经营单位)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同年度内再次申请商务签注的,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色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派遣函即可办理,免交其它材料。

  外省市人员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

  5、本人《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注:外省市人员申请办理港澳商务,等候通知取证。

  三)港澳商务备案登记

  申请3个月(含)以上多次商务签注,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须在公安机关先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一年有效,备案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办理年审,年审通过后,有效期自动延期一年,没有进行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过期即自动撤消。

  办理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每个企业(经营单位)备案登记人员数量不得超过8名,如确有需要,经公安机关批准,纳税额每增加10万,可增加1名。

  办理1年多次商务签注每个企业(经营单位)备案登记人员数量不得超过3名,如确有需要,经公安机关批准,纳税额每增加50万,可增加1名。

  一、受理条件:

  申请登记备案的企业或单位,除国有企业、外国(中国)投资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不受纳税额限制,其它企业(经营单位)均需提供本企业(经营单位)上年度的纳税证明或税收单据。其中,上年度纳税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可办理1年多次商务签注登记备案;上年度纳税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可办理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登记备案。

  二、所需材料:

  (一)《企业(机构)申请办理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须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四)外企驻鹤代表机构须提交工商部门签发的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机构职员须提交《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雇员工作证》或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五)纳税证明[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外企驻鹤代表处免交]原件及复印件;

  (六)各区县社保中心出具的申请人所在公司(经营单位)为该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凭证有效期不得少于3个月。

  (七)备案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人员另须提交在京暂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其他

  一、受理范围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二、签注种类

  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鹤岗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色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五)逗留

  一、受理范围

  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二、签注种类

  签发多次签注,首次进入香港或者澳门时间和签注有效期根据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首次进入香港或者澳门时间和签注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进入许可批准的最长有效期签发。

  2、赴澳门就学,首次进入香港或者澳门时间和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

  3、赴澳门就业,首次进入香港或者澳门时间和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

  4、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首次进入香港或者澳门时间和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鹤岗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色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前来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逗留,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澳门逗留,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3、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申办非本地劳工身份咭名单》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申办非本地劳工身份咭名单》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团队旅游、个人旅游

  一、签注种类

  团队旅游、个人旅游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二、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鹤岗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色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团队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2、个人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换(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

  一)《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换发

  《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有效期为5年。持证人在办理签注申请时,有下列情况可同时申请换发证件:

  (一)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

  (二)证件有效期短于将要签发的签注有效期;

  (三)证件签注页用完或即将用完的;

  (四)证件被损坏的;

  (五)经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况。

  二)《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补发

  鹤岗市居民遗失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补发证件及签注的,需要履行下列手续:

  (一)持鹤岗市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色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二)本人书面遗失声明;

  (三)其他材料按申请签注种类的相关规定提交。

  (四)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北京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也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

  (五)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鹤岗居民,在香港或者澳门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或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申请人书面的遗失声明、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内地,也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三)续办签注

  《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再次办理签注手续时,鹤岗市居民须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材料按申请签注种类的相关规定提供。

  鹤岗市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可以在鹤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

  四)证件过期

  持过期《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按首次申请手续办理。

  三、可以委托办理的情形

  (一)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

  (二)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

  (三)申请人通过劳务经营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及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由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

  (四)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代为申请。

  四、特殊情况

  (一)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鹤岗工作或居住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由鹤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

  申请人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如外文需由指定公司翻译)、在鹤工作或居住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及申请其他类签注的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后,为申请人签发其他类签注。

  (二)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须出示单位意见人员

  下列人员办理短期赴港、澳地区申请,须出示单位意见:

  一、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部队驻地在鹤的现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含离退休人员)。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无须出具单位意见。

  《赴港澳定居》

  一、申办前往港澳通行证

  赴港澳定居,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

  申请前往港澳定居人员须由档案所在地的单位人事部门签名并出具“同意赴香港 / 澳门定居”的意见,加盖公章。

  14岁以下儿童由父母、监护人出具“同意赴香港 / 澳门定居”的意见。

  本人携带全部原件和A4规格的复印件,到鹤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交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贴近期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证件照1张;与定居相应的证明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二、夫妻团聚

  夫妻一方为港澳居民,另一方为鹤岗市居民,赴港澳团聚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邀请信(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港澳方居民的港澳身份证复印件;

  (3)港澳居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鹤岗一方居民的户口本、身份证,收复印件;

  (4)结婚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如夫妻一方或双方不是初婚,原配偶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明,原配偶系去世的需提供其死亡证明,并收复印件;

  (5)填写一张贴近期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证件照片的《鹤岗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6)夫妻分居团聚类可携带所有未满18周岁的子女,子女除需在父母申请表“携行儿童”一栏填写外,还需另填写一张《鹤岗市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14周岁以下子女由父母、监护人出具意见,14周岁以上子女由学校或派出所出具意见并盖章,并同时提交子女出生证明、户口簿(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7)其它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三、照顾在港澳无依靠父母

  父母一方或双方在港澳定居,年老体弱,60周岁以上,身边无子女,需子女前往照顾的,且子女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须提供以下材料:

  (1)在港澳定居的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公证证明,此公证是由中国司法部授权的港澳律师所作,公证左下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字样的蓝章。如有子女在国外定居的,还需提交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如外文需到指定公司翻译);

  (2)亲属关系证明,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或由内地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在港澳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4)在港澳父母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5)邀请信(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6)赴港澳定居人的鹤岗市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填写一张贴近期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证件照片的《鹤岗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无依靠老人投靠亲属

  60周岁以上无依靠的老人投靠在港澳定居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直系亲属是指子女、孙子女;近亲属是指同胞兄弟、姐妹。须提供以下材料:

  (1)内地确无子女的证明(由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如有在国外定居子女,需提供居住国的定居证明(如外文由指定公司翻译),已故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2)亲属关系证明(由单位人事部门或内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证明);

  (3)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

  (4)在港澳亲属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5)邀请信(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6)赴港澳定居人的鹤岗市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填写一张贴近期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证件照片的《鹤岗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无依靠儿童投靠亲属

  内地无依靠儿童(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从申请之日开始计算)投靠香港、澳门定居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直系亲属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近亲属指兄弟、姐妹。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出生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父母结婚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如父母离异,需出具离异时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父母双亡的孤儿需出具父母死亡证明;

  (3)父母或港澳亲属的港澳身份证复印件;

  (4)父母或港澳亲属《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5)投靠人与其亲属关系证明(内地公证机关出具公证);

  (6)邀请信(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7)赴港澳定居人的鹤岗市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填写一张贴近期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证件照片的《鹤岗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14周岁以下儿童由监护人签写意见。

  没有要出生证明 户口和身份证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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