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8个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票,具体如下:
1、住宿业。
2、鉴证咨询业。
3、建筑业。
4、工业。
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扩展资料
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后,小规模纳税人财务的具体核算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自开专票的纳税人和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核算要求是一致的。
1、计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交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