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死刑作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如题所述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我国刑法贯彻了保留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适用死刑时也必须以这以政策为指导。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在适用死刑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对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处死刑。既不能擅自将没有规定死刑的犯罪判处死刑,也不能为了判处死刑而将法定没有死刑的犯罪认定为法定刑具有死刑的犯罪。

2、应当把握死刑规定的精神。虽然只能对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判处死刑,但又决不以为着对规定了死刑的犯罪都应当判处死刑。

3、不得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为后者也属于死刑。

4、不得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即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判处被告人死刑。

5、不得任意采用死刑执行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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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16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本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刑法规定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早在建国初期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就创立了。以后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明这是一项很好的刑罚制度。它既保证了对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的威慑作用,有力打击了严重犯罪,又给那些罪该处死但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留了一条生路,是我国刑罚在死刑应用上的一个独创。
本条第二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事诉讼法》对死刑的判决、核准和执行程序,也作了相应的配套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在死刑复核程序上的控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判,如果属于全省性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进行审判,基层人民法院不能审理死刑案件。这就从审判组织上位正确使用死刑,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了重要的保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本法条中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是指对不满18周岁的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指等到犯罪分子年满18周岁以后再予以执行死刑。对未成年犯罪人一概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两个基本内容:(1)“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指等她分娩以后再予以判处死刑或者执行死刑。当然,也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死缓是死刑执行的一种制度,而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高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这种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对她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同样不能适用死刑。
羁押时已怀孕,后因自然流产的,是否按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对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视案件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一般说,如果是因被体罚、虐待或者刑讯逼供等引起流产的,则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如果纯属自身生理条件引起的流产,则不能按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对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一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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