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新劳动法对仲裁加班费赔偿比例和调休的规定

我所在的公司因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现我已经投诉到劳动稽查部门,现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请教,请有律师资格的朋友来解答帮助,谢谢!

1、因企业不支付加班费而投诉,劳动法规定可以追加赔偿,那么赔偿的比例是多少?我查网上有说25%的,有说50%-100%的,新劳动法是否有明文规定到底是多少,还是要协商解决?

2、休息日加班劳动法规定是可以调休的,劳动者不可以拒绝,那么我休息日加班超过8小时工作,超过部分也是要按调休处理,还是规定要按休息日加班支付加班费而拒绝调休?例:每日,我本休息,加班14个小时,这14个小时中8小时我按劳动法可以接受调休,那超出的6个小时我可以拒绝调休追要6个小时的2倍加班费吗?

3、在计算加班费的基本工资中,全勤奖应不应该算不算基本工资里?我的工资单上有两项,基本工资项+全勤奖,全勤奖算不算在基本工资里?

第一,企业不支付加班费的赔偿比例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这个不用协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支付后,如果单位不按期支付,你就可以申请追加赔偿。
第二,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就是说,如果企业能安排你补休,就不需要支付那200%的工资报酬,至于超出的6个小时,按加班支付加班费用。
第三,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局令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以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再具体些说,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均属基本工资。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例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因此,你的这个全勤奖应该属于辅助工资,不属于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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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31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这个不是协商的,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也就是监察部门责令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单位逾期不支付你加班工资,监察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50%至100%之间。这是有前提的,责改不改的情况下,由监察部门责令赔偿的。
2、《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超出8小时部分按加班工资支付。
3、加班工资计算
加班费的支付基数:

对于计算加班费工资基数的工资标准,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
1、按照基本工资确定。基本工资是劳动者工资报酬中的一部分,它是工作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最基本的薪酬待遇,反映的是员工所在岗位或者所具备的技能中相对固定的价值。采用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支付基数的法律依据是劳办发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规定:“本条的“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实践中,大多数人的工资待遇远远高于基本工资,如果按照基本工资支付加班费,似乎有点不公平,因此由出现了下面的一种方式,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2、按照地方规定执行。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一些省、市、自治区有自己的规定。例如,在作者所在地北京就有特殊规定。具体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第四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是按照以下原则:a、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b、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c、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全勤奖应当是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29
  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日和法定假日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应当安排补休(调休),不能补休的才发给加班工资。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安排补休的具体期限作出规定,一些省市对此有规定。比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合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内安排,《江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则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支付;限期内不支付的,由劳动监察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如果通过仲裁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的事实举证,不能举证的将承担举证不能法律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证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承担不利后果。
第3个回答  2010-06-01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调休的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但超过8小时的,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
3、各个地方的计算依据不同,例如在北京,是按照工资来计算,即基本工资+全勤奖。
第4个回答  2010-06-05
1、如果已经责令更正,单位拒绝支付的,可以申请原来应支付金额的1.5倍;
2、正常工作日超出的工时部分是1.5倍;
3、基本工资一般是指岗位工资,不包含全勤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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