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在领导活动中,必须实行职责权力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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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权责一致

  由于权利是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所以,职权设计必须贯彻权责一致的原则,即要保证各级部门及其主管人员的职责和权力相对应,有多大的责任,就应该有多大的权力。要防止两种偏差:
  1、有责无权或权利太小。这将影响该部门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不可能真正负起应有的责任,导致责任制形同虚设;
  2、有权无责或权力很大却不负什么责任,这种情况必然助长滥用权力和瞎指挥的官僚主义。
  为了 切实保证权责一致,职权设计要注意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1、决策权、指挥权用人权相统一。所谓统一,就是决策权、指挥权不能同用人权脱节,而应把用人权授予对本企业、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负有全面责任的决策者和指挥者,即领导人,这是有效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的保证。企业和部门领导只有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拥有用人权,才能真正树立起必须的权威。当然,服从权威,并不等于提倡以权压人。理想的状态 应该是上下级之间目标相同、思想一致、感情融洽。给予领导者用人权,包括提名权、任免权、组阁权等,正是达到这种理想状况的手段。
  2、运用贡献分析法,正确处理直线职权、参谋职权和职能职权的配置。在企业内部,各部门为实现企业 整体目标而应作出的贡献,集中体现着各部门的责任。按照各部门不同性质的贡献,确定相应的职权类型,是保证各部门权责一致的有效方法,同时也能有效防止这三种类型职权由于配置不合理而产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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