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的两个基本问题

如何理解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的两个基本问题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自治机关的设立和建设问题;一是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行使问题。前者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为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提供前提条件;后者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也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所在,是衡量是否达到真正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唯一标志。
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两个基本问题之一,也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
民族区域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情况和特点,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的权力。自治机关自治权,是国家根据统一和自治的原则应该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也是自治民族根据平等自治的原则应该享有的权利。它并不意味着恩赐,也不意味着特权;它只是一种平等权利、民主权利。自治机关享有和行使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
在自治机关自治权的理解上,应该明确:
(1)自治机关自治权包括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包括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这是由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性质决定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 。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既是行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机关,又是行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机关,具有双重性。因而,自治机关的职权,既包括管理自治地方(或叫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也包括管理本民族(自治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因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2)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设专章明文规定了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自治权表现在政治方面的参见《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24条;经济方面的参见第25—35条;文化、教育、科技方面的参见第36—42条;人口管理(包括计划生育)、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参见第43—45条。
(3)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前提下的特定自主权。这种自主权不同于民族主权。我国的国家形式和社会性质决定了这种自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它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国家内,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在民族自治地方,充分行使自主权。《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有关政治方面自治权的规定,自治机关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变通或者停止执行的权利,就是讲这方面的自主权。在《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5—42条中,有九个“自主地”安排、管理、使用、发展经济、财政、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规定。如,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第25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第29条);“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第30条);“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第33条);第37、38、39、40、41条规定,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民族文化事业,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
(4)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并行使的权利,它主要体现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自主管理权,但不仅仅是自治民族的权利,它同时体现着自治地方内其他民族的平等权利。这是由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职权的二重性决定的,即它们既是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它是代表本自治地方内所有民族的利益的机关,是代表他们治理、管理本自治地方内一切事务的机关,当然,首先提到的是自治民族和他们自主治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六节第11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一章第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在这里理解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自治权时,不能简单地去理解,特别是对这里所用的“同时”、“行使”的理解上,不能把两种权利截然分开,不能把自治权理解为自治机关所行使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以外的权力。实际上自治权是自治机关根据当地的民族(首先是或主要是自治民族)情况和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包括变通执行等)国家的法律、政策,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行政区域内部事务的权力。因此,自治机关在实际工作中行使的权力中,作为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自治权力是浑然一体,密不可分的,自治权利就是通过管理本自治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具体事务方面表现出来。《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所规定的27条(第19—45条)就是这样。行使这些权力,既是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又是行使自治的机关的自主权力。比如,《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省、直辖市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一个方面。和省、直辖市同级的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第116条的规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二者的权力是相同和相等的。在这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也应该说是一种地方性的(与全国性的相比较而言)法规,但它又是根据自治地方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的,是有关自治的条例(比如自治条例)。因此,我们认识和理解自治权时必须明确,自治权是自治机关的权力。虽然说自治机关、自治权与自治民族有重要的、密切的关系,但不能把自治权和自治民族简单地等同起来。那种自治权就是自治民族的权利或者自治权就是自治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的说法,都是不完全的、不恰当的。
(5)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还包括地方性立法权等。这是由自治机关包括两个部分(门)——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所决定的。前者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后者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两个基本问题: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怎样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其中,自治区相当于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州是介于自治区与自制县之间的民族区域,自治县相当于县级行政单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

  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符合历史的发展,又符合现实情况,有很大的优越性。 1.有助于把国家统一和少数民族自治结合起来,既维护了国家主权统一,又保障了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权利。 2.有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做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从而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3.有助于把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结合起来。 4.有助于把各民族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

  在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要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这是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邓小平将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发展纳入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当中,提出大力发展生产力,实现四个现代化,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共同繁荣,是解决好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保证。他还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胡锦涛在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的讲话中也指出,要显著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显著加快民族地区保障和改善民生进程,让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是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不仅要保障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平等权利,更重要的是致力于民族平等原则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特别是经济生活方面真正实现。

  三是强化对中华民族的认同。要让全民意识到自己首先是中华民族的一员,其次才是中华民族中的藏族、汉族等民族,这样才能加强各民族之间的相互认同与中华民族凝聚力。这将是一个漫长的、需要足够耐心的历史发展过程,我们必须从现在开始树立这种意识,并做好相关工作。

  四是在汉族群众中大力开展民族知识与民族政策教育工作。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过程中,许多内地的汉族劳动力来到西部,改变了西部地区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汉族与西部少数民族之间的交流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但是,由于各级政府在汉族民众中开展的民族政策教育工作十分薄弱,许多前往西部地区的汉族企业家、管理人员和农民工对西部少数民族的历史、宗教、文化习俗缺乏了解;当地少数民族由于汉语交流能力差及文化差异,其收入明显低于外来汉族流动人口。这些现象必然会导致部分少数民族成员的不满,再加上外部敌对势力的鼓动与支持,一些普通的文化差异问题、利益分配问题就会上升为民族问题,并使极少数激进分子铤而走险。对此,要加强民族知识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充分认识各民族间文化上的差异,致力于共同发展、共同进步、共同繁荣,共享人类社会发展成果。

  五是重点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让少数民族干部在民族地区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优势,起到带头骨干作用。西藏民主改革50年、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采取各种办法,培养了大量西藏本地干部,他们在建设新西藏的伟大征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目前西藏干部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科技人才短缺,专业性人才屈指可数,在重点岗位、重点行业领域使用民族干部的比例不高,这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