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拟订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各类科技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与工程;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工作,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建议。
(四)负责编制和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创新基地建设、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五)负责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负责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和制造业信息化工作。
(六)牵头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发展的规划与政策,组织实施农业科技计划,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开展以科技惠民为重点的新农村建设工作,推动农业科技进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七)牵头拟订科技促进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加强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的建设,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发展规划,推进全省中药产业发展。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拟订国家科技支撑项目课题计划,提出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市场管理政策建议,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九)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十)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全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各类计划,负责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的推荐及相关工作。
(十二)制定科普规划和政策,拟订科技成果奖励和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民营科技机构的发展,承担省人民政府相关科技成果展示的有关会议,负责科技保密和科技评估、科技统计管理的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负责政府间双边或多边及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与交流,负责省内与省际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进步目标体系,指导省直有关部门、市(州、地)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和科学技术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