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的,到省级重新做鉴定怎么走程序,需要哪些材料

如题所述

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遵循下列程序:

一、在收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

二、申请再次鉴定应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初次鉴定结论书原件即复印件;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四)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向 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材料,由设区的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代收转呈。

三、按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和地点,携带有关材料参加鉴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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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4-16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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