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人大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如题所述

  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准确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涵
  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建设法治社会是我们党坚持执政兴国的一贯主张。党的十五大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这一治国方略载入了宪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是要求我们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体进程中,坚持党的领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逐步实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做到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
  二、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应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分别赋予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十五项职权和人大常委会的十四项职权。这些职权,充分表明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着对同级政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处在同级国家机关最高层次的监督地位。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担负重要职责,具有重要作用。
  (一)从人大制度的性质和地位看,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人大责无旁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体现,人的愿望得到充分表达的社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高度发达的社会,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构建和谐社会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内在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制度基础、提供政治保证。实践证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依法协调好社会各方关系,妥善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认识构建和谐社会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质上的一致性,不断增强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切实把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进而,从根本政治制度上保障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
  (二)从人大工作的运行机制看,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人大具有其自身优势。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力量源泉,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民意机关,其最大的优势就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民主集中制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基本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是通过会议形式,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在充分了解人民意愿的基础上,集体行使职权。这种运行机制发挥的好,有利于建立畅通、公正、规范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有利于形成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有利于形成既有对多数人的服从又有对少数人的保护这样一种各得其所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促进党和群众、社会各阶层关系和谐。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立足法定职权,把这种优势发挥好、运用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从人大工作的职责和任务看,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人大大有可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是民主法治,和谐社会所要实现的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都需要以民主法治为基础,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人大工作的重要职责和根本任务。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提出来,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也使各级人大工作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正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给人大工作提出的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以更加有效的工作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
  三、认真履行人大职责,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一)着力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市进程,更好地发挥决策职能。实施依法治市、实行依法执政,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作用。其前提是有法可依,关键是依法行政,基础是形成法治环境和公民的法治意识,核心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上述内容对人大履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强化法律监督,大力推进本辖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大力推进依法治市的进程。我们将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积极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市进程。同时,关注“五·五”普法教育规划编制工作,认真监督审议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市规划的实施情况,督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断深化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着力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形成法治风尚。
  (二)着力于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实行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评议,通过执法监督检查,针对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跟踪监督,纠正违法现象,解决执法难点,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不依法办事的现象,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要强化司法监督,健全法工委与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司法机关为民、公正、廉洁司法,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认真做好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预算审查等监督工作,推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述职评议,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积极发挥好权利维护职能,不断提高信访件的办结率和解决率,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着力于丰富民主形式和扩大政治参与,更好地发挥代表和乡镇人大的作用。人民群众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主体。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通过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激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发挥其在建设法治社会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联系代表制度,深入开展“代表之家”、“代表进社区”活动,畅通代表和群众知情、参政和监督的渠道。加强议案、建议意见的督办力度,进一步提高办理质量,坚持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和定向视察制度,充分发挥代表在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工作开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全面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切实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增强选民和群众的民主权利意识。加强代表培训工作,提高基层代表的法治意识和履职能力。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乡镇人大在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四)着力于提高法治素养和践行法治的能力,更好地加强自身建设。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正确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和依靠党的领导发挥人大作用的关系,正确处理服务党的中心工作和行使法定职权的关系,正确处理和“一府两院”的关系,正确处理继承好传统和开拓创新的关系,正确处理常委会建设和机关建设的关系,努力在大局中思考,在大局中行动,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建设法治社会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现实意义,充分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进地方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要围绕建设学习型机关,坚持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制度,完善学习平台,进一步浓厚常委会及其机关法治学习的氛围。要坚持在大局中思考,在大局中行动,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积极探索地方人大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通过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和践行法治的能力。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积极探索地方人大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为人大工作注入新的活力。坚持党的领导,积极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政治优势。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人大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人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取得同级党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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