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签订,现又不想买房,中介要求支付违约金,合法吗?

签署了中介给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但是一直未予房东见面,签协议也不是双方都在的情况下签署的,房价也没谈拢,现在不想买房了,中介说我们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在中介签署的居间协议里有
居间报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即表明丙方居间成功,甲、乙双方应于丙方居间成功同时分别按照本协议约定总房价的1%支付丙方佣金,双方同意丙方可从转付或保管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应付佣金。如甲方或乙方、或甲方与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或《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方或合意解除协议方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为本协议所述房价款的2%。
这条是否是霸王条款,合理合法吗?

你好,根据你的陈述,你目前只签订了居间协议,尚未与房东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就是说中介的居间尚未成功,因此无权向你主张全额的居间佣金。追问

有签订中介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因为一直没有与卖家碰面过,是不是没有和卖家签订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就不算违约??

追答

关键是要你和卖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方的居间义务才算初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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