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城管在我国是不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认可?????????????

按理说城管应该是城市的管理者,是美化城市建设的圆丁,做得了城管的都是有文化,有素养才对,不过现实中所见的城管好像不是这么一回事,常发生打人的事件,打了人又不当一回事,因为他们觉得自己执法者,到底他们在我国的宪法中有没有受到认可!!!!!!!!!!!!

城管
城管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13个方面。

城管的编制也不富裕,没有现在这么大的编制,所以大部分都是临时工,从社会上招聘来的闲散人员,所以人员结构十分复杂,混乱。正式员工就好很多,多是从其它机关转过来的。

城管队伍在很多城市出现了恶性循环,市场管理需要很多人,于是开始召集大量社会人员加入,而后为了养活这些没有国家补助的临时人员又开始大量兴建市场,同时有产生了更多的岗位需要新人加入。所以城管的队伍越来越大,也越来越混乱。甚至出现了靠市场敛财的城管人员。

随着问题越来越多,国家也开始重视这一问题。而后城管被定为协助其它部门管理。但这一“协助”并未彻底执行,但很多城市的城关也都被取消了执法资格,不具有“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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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01
城管局的执法权问题。
执法主体有三种:法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定机关委托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根据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山东省政府没给给区城管局授权,区城管局的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不具备授权执法主体资格。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10-13
当然认可的,他们执行公务主要以《行政处罚法》为主,只是现在的城管素质太低了
第3个回答  2013-10-13
去百度上找啊,很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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