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材料,复印件先去司法局报道,备案。然后去司法所报道,备案。以后按时报道就可以了,直到缓刑结束。判缓刑后的注意事项:一、如果没有其他犯罪,办案单位 不会再传唤你。二、缓刑考验期应注意事项:1。准时到司法所报道,到司法局或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2。入矫后,按规定进行周汇报,司法所一般会固定一个时间,让你用固定电话进行汇报。汇报内容:你在哪里,在做什么。3。按照规定每个月参加社区服务,就是你要参加打扫卫生。你只要参加,如果出什么问题,那是司法所的事情,没参加,出什么问题那是你的事情。4。按规定到所参加集中教育,跟社区服务一样,也是每个月都有一次。5。如果有定位手机,那定位手机一定要开机,并随身携带。6。千万不要离开你所在的市或者县,实在要出去的话,要办理请假手续。司法所只能批7天,7天以上要到市、县司法局批。7。千万不要再犯罪,要不然撤销缓刑,收监。8。警告只要三次,不汇报,不参加社区服务、集中教育,不服从管理,私自外出、定位手机不随身携带等,都可以出警告,累计三次,三次后就可以收监了,千万要小心。
由于法律规范缺失,调查评估工作没有形成规范统一、操作性较强的工作模式。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委托调查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二)指派罪犯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负责开展调查,由司法所成立调查小组,成员包括至少一名专职执法人员和一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或志愿者;
(三)调查小组调查时,要走访派出所、居委会、罪犯原单位(学校)、罪犯主要家属、居民(邻居)、以及社区负责人等单位和人员,掌握被告人或罪犯的基本信息、个性特征、历史表现等情况资料;
(四)调查小组和司法所综合调查走访的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并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报县司法局;
(五)县司法局矫正帮教股提交局案审小组对司法所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讨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六)县司法局矫正帮教股将审查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七)县司法局矫正帮教股及时反馈委托机关。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扩展资料:
一、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按照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缓刑考验期的原因如下:
1、从判决书的本身来看,判决书一经宣判,判决的内容非经法定程序(二审程序)就不能更改,即使是判决书判词写误或口头宣判时口误,都是不能再擅自更改。从这点上讲,一审宣判之日,缓刑的判决就已确定。
并且从1999年刑事法律文书改革后,法律文书样式中要求将缓刑考验期的起止时间写入判决书。如果将缓刑考验期从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判决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性,无法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
相反,宣判时间是确定,将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体现判决书的严肃性。
2、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应是生效之日。我国刑法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明确规定为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而对缓刑考验期限,却规定为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可见在立法上执行之日与确定之日是不同的时间概念。由于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此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又可称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那么,判决确定之日不是指生效之日。
3、从缓刑考验期限的性质上看,确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缓刑考验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后,有法定情形出现就会被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期间。
缓刑考验期限主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确定,缓刑考验期过长,会影响其改造的积极性,而过短,又难以发挥缓刑考验期限对被告人的考察作用。一般来讲,犯罪情节越重,缓刑考验期越长。
人民法院对某个被告人宣告缓刑,是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决定的,一旦宣判,就应起算其缓刑考验期。如果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会使缓刑考验期限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判决生效之日不确定),从而变相延长了缓刑考验期限,甚至出现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变得比犯罪情节较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更长,这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4、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将出现法律漏洞,即在被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以前被告人有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却面临缺乏撤销缓刑的法律依据。
如果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计算,谢雨明的缓刑考验期限还未开始,不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故审判漏罪的人民法院无法律依据而予以撤销;也不能通过再审撤销,原判不符合再审的条件;更不能通过二审撤销,因为在法定上诉期内无人上(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但谢雨明的这种行为充分说明其还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撤销缓刑。只要将缓刑考验期从宣判之日起计算,这一难题将迎刃而解。
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而在假释环境中,剥夺政治权利仍然是从缓刑结束时开始执行。同主刑条件一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缓刑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由于法律规范缺失,调查评估工作没有形成规范统一、操作性较强的工作模式。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委托调查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二)指派罪犯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负责开展调查,由司法所成立调查小组,成员包括至少一名专职执法人员和一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或志愿者;
(三)调查小组调查时,要走访派出所、居委会、罪犯原单位(学校)、罪犯主要家属、居民(邻居)、以及社区负责人等单位和人员,掌握被告人或罪犯的基本信息、个性特征、历史表现等情况资料;
(四)调查小组和司法所综合调查走访的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并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报县司法局;
(五)县司法局矫正帮教股提交局案审小组对司法所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讨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六)县司法局矫正帮教股将审查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七)县司法局矫正帮教股及时反馈委托机关。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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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而在假释环境中,剥夺政治权利仍然是从缓刑结束时开始执行。同主刑条件一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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