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押金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押金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押金的规定如下:
1、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
2、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
3、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关于定金罚则的问题简单区分如下:
1、订金多用于承揽、服务合同,指一方先交付一笔现金给对方,以作为己方履行义务的担保。后果有三种:A、双方依约履行的,订金返还交付方或抵作应付款;B、交付放违约的,订金没收;C、如果收受方违约,原数退还给交付方;
2、定金则适用双倍罚则了,如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交付放违约定金丧失。定金是具有惩罚性质的保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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